摘要:建立和谐社会目标是正确的,但实际状况表明社会在基本结构出了毛病,那就是国家与人民在相互关系上基本处于病态之中,究其根本,是因为国家权力过度扩张,国家承担的义务除了方向上的偏颇以外,在提供公共产品上呈现出越来越弱化的趋势;纳税人的义务被无限提升,纳税人的权利微不足道,这就是说我们整个国家和社会在基本架构存在缺陷,需要重新调整,调整的基本要求是:弘扬纳税人的权利与约束公共权力,由纳税人监督公共产品的提供状况,并具备纠正能力。
博客中国专栏作家“税与纳税人”研讨全文
时  间:2006年8月26日下午
地  点:中民大厦1155会议室
主持人:王俊秀(博客网总编)
郭明虎(博客网副总编):
主题:税制改革反映了我国社会的基本架构缺陷
首先欢迎各位嘉宾和媒体的朋友参加本次研讨活动。
今天会议主题“税与纳税人”,已经发了预告。
    之所以发起这样一次研讨,是因为我们国家在经济体制改革和税制不断地建设过程中暴露了社会方方面面的矛盾。这几天我看了一下,做了一个对比,美国税收管理制度主要是以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体系,我们国家还没有完全过渡到这一点。2005年美国政府就提出税制改革计划,公司和个人所得税按照统一税制方向过渡,最后综合税率达到31.5%,相对工商业和金融业发展水平而言,整个税负水平不是很高;尽管美国整个税制比较严密,在执行力度上比较强,但是整体的税率水平是比较低的,这样就保证企业有充分的货币资金推进产业的不断更新和提升,保证社会均衡的发展。
在我们国家,企业也好,个人也好,城市居民和农民,税负水平是比较高的,像企业,不管有盈利没赢利开张发票就是17%的增值税,实现利润以后还有33%的所得税,其它还有一些如资源税、城市建设、教育税等,加上一些杂乱收费,加起来差不多达到个人收入的50%,这是一个非常沉重的负担。在我们国家,大的企业叫避税,而大量中小企业偷税漏税则成为他们生存的方式,这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的税负水平,中国无疑是世界上人民负担最重的国家,沉重的税负或高税率负担造成的后果是什么呢?
    一是企业自我创新能力降低,经济的增长只能以增加投入的方式进行,几乎在所有重要生产领域核心技术都不是中国企业制造的,而且中国还一直背负着盗用知识产权的恶名。
    第二个后果,因为它没有什么发展的余地,中小型企业一直存在着短期行为,我也了解过很多的企业,在研发领域里面,往往出现的都是零投资、零增长的情况;短期行为还表现在欠债不还,事实上许多企业已经成为受害者,“三角债”现象比比皆是,商业诚信已经成为一种稀缺资源,导致整个社会的诚信缺失。
第三个后果,劳工阶层就业不稳定以及生存状态的恶化,我们在讨论劳工法和农村问题时已经有了比较详细的阐述。
第四个后果,生态环境日益恶化。
可能它产生的后果还不止这四点,这里仅仅做个初步分析。
与此同时,在纳税人与整个社会付出如此沉重代价以后,我们国家对纳税人整体提供的公共产品又是什么?
首先,教育和医疗卫生已经不是一种福利,已经成为纳税人以及整个社会日益沉重的负担;
其次,沉重的赋税供养着世界上最庞大并且效率奇低的公务员队伍,以及庞大的国家机器,这支公务员腐败现象又是世界上最严重的。
第三,中国的中小型企业普遍存在着短期行为,在研发领域往往出现零投资、零增长的状况。短期行为的另一个表现就是恐慌心理,拖延或不付劳务费或货款、欠债不还事实上已经成为许多企业的行事通则;三角债现象比比皆是,商业诚信已成为稀缺资源,进而导致整个社会诚信的丧失。
第四,社会治安状况让人不乐观,人民生活压力日益增大,不安定情绪和因素不断增长。
建立和谐社会目标是正确的,但实际状况表明社会在基本结构出了毛病,那就是国家与人民在相互关系上基本处于病态之中,究其根本,是因为国家权力过度扩张,国家承担的义务除了方向上的偏颇以外,在提供公共产品上呈现出越来越弱化的趋势;纳税人的义务被无限提升,纳税人的权利微不足道,这就是说我们整个国家和社会在基本架构存在缺陷,需要重新调整,调整的基本要求是:弘扬纳税人的权利与约束公共权力,由纳税人监督公共产品的提供状况,并具备纠正能力。
理顺这种关系,我们这个社会将是和谐的,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与政治文明才能得到确立和发展。
探索如何建立这种关系,正是本次研讨的出发点。
王俊秀:
进入主要议题,今天主要是请天津财经大学李炜光教授给我们做主题演讲,演讲题目是赋税谬解。接下来有一些主要的发言人发言控制在10分钟之内。
李炜光(天津财经大学首席教授):
主题:纳税人的权利
各位专家各位朋友,下午好!非常荣幸能有这样的一个机会,税与纳税人这个问题谈一些自己的学习体会。
近几年来以来,我们非常明显的感觉,税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和我们的利益几乎息息相关,整个社会东西南北中工农商学兵,大家都对税收越来越关注,成为社会焦点问题,近五年来农业税的改革、消费税的改革、个人所得税改革等等,变得非常热门。
这里面反映出来两个问题,一个就是纳税人的权利,另外一个问题就是税的性质。
前一个问题大家议论得比较多,对什么是税收,税收的性质是什么,人们的议论和人们的认识是不大一致的,官方有官方的解释,民间有民间自己的理解,而且现在还有一种感觉,就是南辕北辙的趋势。同样是税收的事务,但人们的看法并不一致,所以这两天我就把自己学习的体会整理出十个方面的内容,提出来供大家批评和讨论。
第一个问题,我们应该给税一个什么样的称呼?对于税这个概念,同是中国人,称呼是不一样的。大陆一直叫税收,台湾叫捐税,还有叫租税的,应该说这三个词含义基本上没有什么区别,都是历史上流传下来的,税收晚一些,税收大致是在近代清后期以后从日本流入的。到底叫什么好呢?我曾经和台湾学者曾经做过一个探讨,他也觉得应该规范一下,这关系到汉语语言的规范和对税收本质的概括是否准确,古汉语辞典里说收最初的意思是拘捕的意思,以后演绎为收取、征收,所以大陆税收的收字我理解更多体现的是国家或者政府的意志,强调税的强制性比较多;而台湾捐税的“捐”字则比较平和,捐,具有捐助的意思,更多体现的是纳税一方的主动性,有慷慨相助的含义,可是它又缺了一点强制性。同一事用字不同,反映出海峡两岸税的观念和文化上有本质上的区别。
从法理上说,税的征纳双方是平等互惠的关系,税收的收字只是强调国家这一头,把另一头纳税一方全部给忽略掉了,我觉得这没有政府理解税的性质,既然税字已经做了特指,收字毫无意义。现实生活中人们都说你交了税吗,不会说你交了税收了吗,自动把收字省略掉,只要税就可以了,去掉收字,起码在大陆选择这样一个名词,跟法是一样的,我们叫它法学,法理学,将来我们也可以搞一个税理学。如果大家用两个字习惯了,我建议可以用赋税,赋字很早中国就出现了,西周时中国就有九赋九税之说,九赋九税对应专款专用,而且赋税比较中性一些,符合我们国家的传统文化。这个称呼一直也没有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彻底消失,所以说你说赋税不会有人听不动。我建议用这个词在社会上广泛推广。
第二个问题,什么是税,它的概念应该怎样定义?有关税的概念我认为都含糊不清,或者是存在着严重的缺陷,我们一直把税看成是一种物或者是钱,财政学界就有一个价值分配论的说法。但实际上,这只是表象,它的背后是政治,是法律,是权力。一国政治的全部经济内容我认为就是财政,而财政核心问题就是税收,就是税。古今中外的统治者没有一个是把税收当做纯粹的经济问题来处理。税的定义就是要把这些权力的来源讲清楚,而且这是我们一直含含胡胡而实际上是不能够含糊其词的问题。
我们国家的教科书上对税的定义一般是这样表述的,国家或政府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政治权力,按照法定的标准强制无偿地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包括我自己写的教科书上也是这样写的。这是一偏重于强制国家凭借政治权力参与分配和无偿性、强制性等形式特征的一种定义,而没有从法学的角度表述政府征税的来源和纳税人权利的实现过程,当然也就无法准确定位税收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关系,无法体现宪政民主对征税权的制衡和对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意义。这是一个不值得赞许的定义,是一个不合格的定义,这个很有问题的定义却长期盘踞税收教材里,挥之不去。
征税意味着纳税人部分财产权被政治权力剥夺,只不过是一种合法的剥夺,但是这种剥夺的权力并不是国家或政府天然就拥有的。在民主、法治的社会里,政府向公民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公民向政府缴纳税收,这里面税收既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所获得的资源,也是公民购买政府服务的价格,所以双方应该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是一种交换的关系,在市场社会中更是如此。既然双方是一种平等的关系,如何征税,征多少税,征什么税这些问题也就不能够由政府一家自己说了算,必须事先征得另一方也就是纳税人的同意、许可,纳税人通过自己选择的代表,按照立法程序制定各项税收法律,除此之外的一切征税行为都是无效的、非法的。
为了达到纳税人决定和控制国家征税权的目的,国家必须建立一套良好的政治制度,赋予纳税人选举权等等权利,所谓无代表的纳税就是要把决定税收的权利留在议会,议会保留,这是税收定义的一个方面。
另外一个方面,税收义务,纳税人意识,突出包含着公民自觉纳税的服从意识。政府要有收入来源,收入来源由纳税人提供,茅于轼先生也写过一篇文章,没有理由不纳税,一个国家是不能指望一批旁观者或者偷税者,公民是国家的主人,纳税人是为自己在纳税,公民没有偷税的理由,更没有这个权力。
所以,税收定义将义务和权利都包括在内;权利体现着主动,义务是代表着负担,是被动的。一个社会权利和义务总量大体相等,相互支持、相互依存、相互制约,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说句白话,你拿了钱就得给人办事,拿钱是权利,干事就是义务。不可计算、不可制约,不可监督,甚至不可过问的公民义务或公共权力都是一个法制国家所不能容忍的。以往的税收定义只是从义务的角度探讨税收问题,以至构造税收的概念甚至写在国家的税收法律当中,我觉得这样理解税收,不管理论理想多么高尚,没有办法体现宪法所规定税收的性质,迟早要改。
这里头有一点需要说明,我们说的公民没有偷逃税的权利和理由,前提是公民,只有在公民权利到位的情况下,才真正是纳税人;至于非公民社会当中的臣民百姓,根本与权利无缘,既然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与之相对应的义务,有的话也不叫义务,可以叫做尽犬马之劳,但是不能叫义务,在专制制度下不会有纳税人,当然谈不上纳税人的义务。
通过以上简单分析,我认为这样概括好一点,税收的定义是作为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主体的纳税人,以享受宪法规定的各项权利的为前提,以依从宪法而制定的税收法律为依据,履行纳税义务,以使国家具备为公民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的活动。
第三个问题,税收的三性是成立的吗?几十年以来,我们国家所有的教材上对税收的形式特征都是一样的,就是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这三性,我自己的著作也是这样表述的,这三性是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那时候的体制,但是现在的情况发生很大的变化,已经市场化社会了,我们的宪法里面写进去了,合法的个人私人财产权受到国家保护,这样一来,税收三性恐怕就不适应了。三性在我看起来是很不科学很不严谨。
强制性,这是任何法律都共有的特征,不止是税法才有,所以说这是税法的特征本来就不合适。既然强制就可以征税,那么民主协商、事先同意这些东西就无法融进税收语言当中。
无偿性,我觉得这个更是荒唐,纳税人之所以必须纳税,是因为无论市场运行得多么正常,都无法生产出公共产品,市场在这个领域是失灵的,所以人们才愿意出钱养活一个政府,才愿意降低自己的可支配收入向政府纳税,让它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这是纳税人整体利益决定的,不给纳税人应得的报酬,还征税干什么呢?
固定性也是不能成立的,法律比起政策或者其他的东西来讲,特点就是具有相对固定的特点,同样不能构成税法基本特点,而且会将无益不好的法律政策固定下来,使得人们难得看懂。所以在固定性之下,人们往往为自己制定的法律所限制。
三性的荒谬和顽固的存在,给我们税收领域造成相当大的危害。既然有强制性的后盾,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这些没必要事先商量,甚至听证会可以不搞,凭长官意志都可以做到,也就是说从法律上来说,想征多少税在理论上没有任何障碍。
现实当中税收、收费、罚款三乱这些问题屡禁不止,即使有中央的命令,纳税人的要求,也不可能得到及时修正,为什么我们国家的税负改革总是举步维艰。无偿性不就不必细说,三性当中属这一性最没道理,它与我们这个时代已经完全格格不入,它的结果就是给我们制造出一个我们越来越养活不起的也得罪不起的无限政府。至于固定性所起的作用就是要把一切不合理的事物固定下来,很难把它调整和改变,比如目前主张取消工商部门收取管理收费、年检费的权力的呼声很高,但前景却很不乐观,部门的利益大于一切,众多的个体户、中小企业虽然积极支持却又无可奈何。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们在这个问题上也没有发出应该有的声音,所以固定性也很不合适。
我2002年在在《战略与管理》杂志上发表文章,对三性表示了怀疑,起码要补充公共服务型和互惠性,这以后虽然有法学界的学者提出不同意见,总的来看税收三性的地位还是比较稳固的,对如何改变这些传统观念,到现在还没有比较一致的看法并写进我们的教材当中。
现在看起来互惠性可能有一些问题,但是公共服务性应该说是能够成立的。最近周天勇先生对税收三性提出看法,他应该说从法理来看,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现代公民社会,建设公共财政,需要将原来传统的税收三性改一下,改成什么呢,改成协商性、服务性和可调整性,这样可以使税收在收费和收税的时候更加民主一些,这就说明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好的开端。不过周天勇先生把税法法的性质淡化了,特别协商性,恐怕是很难成为税法,很难形成税的基本特征的,税法形成之前是可以协商也可以商量,可以事先同意;但在税法成立后,那就不能协商了,因为它变成了法律,你可以进行学术探讨和听证会,进行社会调查都可以,但是法律执行应该是严肃的。至于可调控性,恐怕只能在部分税法当中可以做一点规定,但是大部分税法可调控性很难,因为法律的可调控性是很难设想的。到底税收的性质应该规定为哪几性,学者们应该探讨,不过不应该再耽误了,因为我们对税收基本特征的认识到现在还稀里糊涂是不行的。
第四个问题,纳税人还是纳税义务人?因为我们的《税收征管法》里面写得很清楚,什么是纳税人,你交税就是纳税人,把纳税人权利全部排开了。征管法,是用来征税,可以理解,但是宪法正在草拟税收基本法或者税收通则,这些东西如果也把纳税人的权利排除掉的话,这个法律就不完整了,纳税人的权利不止交税,《征管法》涉及到纳税义务人的权利,纳税人履行义务,一定行为和不一定行为,而是在更广泛的意义上建立在税收立法、税款的征纳、税款的使用、税收的监控整个税收过程的权利,都应该体现出纳税人的义务来。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我们目前的法律还是很有问题的,如果当下中国人要是受到了非法税或者非法费的侵害,不必大惊小怪,上告无门那是应该的,上告有门那是你幸运的,因为你不是真正的纳税人。
第五个问题,纳税人交的税是国家的还是纳税人的?常见一种说法,你不应该偷税,那部分钱本来不属于你,是国家的,你偷税等于偷国家的钱。这个话代表相当一部分民众和企业的看法,中国大杨企业集团董事局主席兼总裁李桂莲说,在我的脑海里头从来没有欠税的概念,因为税收是国家的,我怎么可以欠呢,政府纳税宣传月时对这个问题解释也不是很清楚。应该说这个问题是需要把它讲清楚的,到底是谁的?从现实来看,大部分认为都是国家的;征完了纳税人没权利再说三道四,那是国家的钱,怎么用是国家的事,这种思想水平基本上没有超出皇粮国税的思想,媒体对这个词使用也是一样的,农业税的改革几千年的皇粮国税都免了,实际上是文化观念。
现代法制国家是建立在私有财产权的基础上,国家征税,该意味着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既然产权是确定的,对私有财产进行征税,当然必须取得公民的理解,如果你不需要征得同意,等于政府对私有财产的处分可以为所欲为,私有财产是不存在的,法律写的是空的。这个问题应该讲清楚,不能说征税是给政府自己征钱,财政支出是政府是用自己的钱,跟纳税人没什么关系,这就会在理论上出现极大的误区。把税收看成是国家单方面为了自身的需要对纳税人的一种无偿征收,会强化人民对税收的厌恶心态,于是偷逃税成为社会不可抑制不可避免的现象。纳税人交的钱和税到底是谁的钱呢,本来是纳税人的,不属于国家所有,通过法律征税以后,所有权也并没有发生转移,因为拥有对税收的处置权从根本上来说还是属于纳税人的,纳税人通过议会最终决定所税的用途,而且还要监督使用的过程和结果,要问谁的钱,倒是应该反过来,那是纳税人的钱。
第六个问题,是交税还是缴税?交字和缴税在汉语当中差不多,但是我感觉一般的回答是,如果在交税和缴税的时候,在法律用交税比缴税更规范,交和缴的意思非常接近,都是缴纳、都是给付的意思,但是缴总让我想起缴枪不杀,缴字有一定的强制性,而交字显得比较平等比较平和一些。我在前面已经反复强调过,法律双方是平等的,在这个问题上,我建议大家读一下阿伦特写过《极权主义的起源》,这位犹太女思想家说:“法律的本质是对人行为的指导而不是强制性的制裁,法律最好不要被概念化为命令,也不是对人民行为方式的描述性的陈述,而最好是看成是集体的契约……”她打了一个比方,一个规定要交税的法律最好不要表达为缴税,而是表达为我们已经达成契约在这个共同体里交税。这里关键词是“达成契约”,这意味着正在讨论的法律部不仅仅是一项提议,而是达成一个契约并因此具有权威的指导性,其次公民同意这一法律,愿意支持这一法律并宣誓服从并帮助执行这一法律。
第七个问题,税收反映的是权力关系和债务关系,而且也关系到我们对税收的认识到底是本质上的有什么区别。
第八个问题,我们宪法在税收问题上有什么明显的欠缺?欠缺是非常明显的,只是在第56条写过一项公民有纳税的义务,其它关于纳税人权利方面的内容几乎没有,我们国家下一步修宪的重点应该集中在宪法关于税收,特别是纳税人权利方面。
第九个问题,纳税人必须拥有哪些权利,而这个权利我们基本上还没有。
第十个问题,我们需要什么样的税收文化,我们开始向公民社会转化,应有纳税人意识,但目前还没有建立起来,这和我们的需要来说相差很远。特别是现在我们社会非常提倡民主法制,又提倡和谐社会构建,税收这个问题上很多基本的问题、理念问题、文化问题,我们应该特别关注,特别是学者,应该负起责任来,说清楚这个问题,这对整个民族文化观念是一个提升,同时对我们学者来说也是一个启蒙的过程。
最后我用几句话进行概括:
只有人民才是税收的最终受益者;
只有人民授权才是国家征税唯一的合法性源泉;
只有承认、尊重和保护纳税人基本权利的税收才是值得人们尊敬和遵从的税收;
只有征税方与纳税方之间拥有互信的契约的税收才是纳税人所需要的税收;
只有在正义、法治、人性的税收之下,公民才会自觉承担起纳税的义务;
只有公开、透明,能够接受纳税人监督和控制的税收才具有可靠的和持久的生命力;
只有真正体现纳税人的意志,用于提高每个公民生活福利的税收才是好税收,只有好的税收,才会有好的政府和好的纳税人。
主讲人:贾康(财政部科研所所长)
主  题:为纳税人服务,诚信纳税和透明用税
今天参加研讨活动,主题叫“税和纳税人”。所以,就为纳税人服务和诚信纳税、透明用税两个角度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接着李炜光教授的问题,税收体现这样一笔财力,这些钱属于谁,可不可以这样理解,税收是财政体系很重要的要素,是解决财政钱从何处来,钱到哪里去。收支运营最主要是筹资的问题,财政是什么呢?简单地说是不是可以把汉字财政两个字拆开再合在一起理解,它是以政控财,以财行政的分配体系。
以政控财,就是政权体系要凭借自己是社会统治者、管理者的政治权力掌握社会财富的一部分,社会财富必然是价值形态的财力,是一笔钱,拿到这些做什么呢?要这些履行政府应该履行的职能。稍微通俗一点可以这样认识。财政体系里面的税收到底是谁的,要看这个体系是什么性质,如果说政权体系是人民的,或者说是民众的,或者说理论上可以这样表述,是我们社会共同体全体公民的,自然而然没有疑问。税收是公民的、民众的,不属于哪一部分人,这个逻辑必须在现实生活中贯穿下来。人类历史表明把逻辑贯穿到现实生活中是非常困难的。历史上那么多政权,有哪个真正做到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不能说没有这个成分,多大程度上能做到这一点,这可能就是很现实的问题。
钱从何处来?90%的情况下,政府政权体系的钱是从税收来的,还有非税收入;钱到哪里去?有比较透明的,有不太透明,有几乎不透明的。这么多的国家,千差万别,财政在类型上大致归纳有一个重大的区别,到底以公共财政为导向还是以非公共财政为导向?如果是公共财政为导向,怎样在制度安排里面贯彻?如果说在桌面上谁都承认的逻辑,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在这里面纳税主体、我们称作纳税人的,在现实生活中有企业和个人,有自然人,我们可以当作一起,不太计较他们之间的区别,作为一个一般的概念,在中国的现实生活中,纳税人到底是什么样的边界?
我记得前六七年,在税务机关努力改进自己的工作作风,转变自己的形象时,他们终于悟出这样一个道理,没有必要拉着衙门的面孔,居高临下看待自己的税收征管,能不能以服务的姿态行使自己的职责?所以提出为纳税人服务的口号,这是税务部门自己在局部提出来,以后越来越多流开来,它体现中国在经济社会转轨中社会进步力量涌动时,在官方部门里他们自己想试图实现的创新。
这个口号提出来之后,曾经有高层老同志提出严厉的批评,你们提出为纳税人服务了,那么我问一句,你们还要不要为人民服务了?我后来琢磨了一阵这个事情,纳税人和人民这两个概念到底谁包含谁或者是不是融合的概念?提批评的同志或者这些同志他们的心目中认为,纳税人直观能看得到,是超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老百姓里相对比较富裕的人,他承担纳税税负之后,特就成为纳税人。如果从这个角度来说,就有这个问题,只为相对比较富裕的一些人服务,不到起征点的那些些人你就都不服务了?
现实生活当中是不是碰到类似的迹象?有的地方规定纳税达到多少无论是个体户、私营企业主也好、个人也好,敲锣打鼓送红花和奖牌,似乎有这种模模糊糊的意向。我个人觉得,纳税人的概念不是比较小的概念,从经济学理论来说,不光是有所得纳税,还有流转额的纳税,所有消费品里面,概括而言,都是含税的,极端个别的情况另当别论,一般来说所有消费品都含税,我们国家这些税收叫流转税,体现为增值税或者是消费税。
消费税,在物品里面挑选一些特殊的,比如烟酒、烟花爆竹、燃料油,一次性木筷也纳入其中;增值税非常普遍,一般的物品都有增值税,所有流转额里边所包含的税收在中国有一个特点,叫做价内税而不是价外税,老百姓一般的收入不是直观买了税,打出一个发票,本来价格是多少,价外附加多少税收,不表现这里面到底税额是多少,确确实实是含税的。税的归宿归到哪儿,经济学上讲,可能发生转嫁,你规定的税并不一定完全由消费者承担,一般的情况下考虑不同的供给弹性、需求弹性各种各样外界条件的变化以后,仍然能得出一个基本的概念:无论怎样转嫁,一般来说没有干干净净都转嫁出去。
总而言之,可以认为社会上的成员都要消费,消费的物品里面都含水,从这个意义上说所有社会成员都是纳税人。有的家庭里有的人是挣钱,有的是他家庭的赡养成员,我们可以看作是一个消费单位,消费单位有一个代表者就是成年就业挣工资或者挣其他收入的人,他赡养自己家庭 的老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或自己的子女。把复杂问题简单化,一个家庭就是消费单位,就是消费人或者消费人的群体,也可以广义认为所有人都是纳税人,不用排除谁,如果这样广义的分析可以成立,纳税人就是你,一点问题都没有。
如果计较概念有什么意义,这就是我想说的,我觉得计较这个概念很有意义。共产党提出为人民服务好几十年,从延安时期明确写下为人民服务的著名文章到现在,为人民服务在现实当中是不是贯彻得很好?是不是发生大量的扭曲?至少在经济社会转轨二十多年我们可以看得到,这种扭曲随处可见,为人民服务往往变成空洞的口号,往往被扔到一边去,根本没法体现怎样服务。比如过去,有实权的部门,包括税收部门曾经一度被人说就是脸难看、门难进、话难听,随意刁难你、克扣你,没办法,为人民服务怎么起作用,或根本不起作用,为税收征管员,随意说这个人交多少税,稍微有一点不顺从,马上把摊掀了。为人民服务怎么是这样的态度?为人民服务不是为张三李四服务,张三李四代表人民吗,现在税务部门为纳税人服务,纳税人就是民众的同义词,既然是同义词,每一个税务工作人员要明确自己本职工作的定位,不要唱调子,不要提到为人民服务这样的高度,把你与打交道的纳税人服务好就够了。中国经济转型当中有什么进展,不要追求形式好听的话,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做一点自己本职工作上的进展,税务征管工作人员天天接触这些人——纳税人,就是都你的服务对象,对整个社会来说是不是正面的东西,是不是恪尽责守,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导向,就是这样一个逻辑,完全应该肯定。
如果我们强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现在发展到贯彻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即将召开的中央全会很可能就是把构建和谐社会作为中心的议题。在现实生活中财税理念、很多事情我们可能还得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更多做一些细致的探求,作为学者和研究者这方面有专业的术语可用。我注意到李炜光教授非常强调,我们过去用惯一些术语,可能是值得怀疑的,得重新审视。我今天不展开说更多的,如果说为纳税人服务这样一个理念,组合公共财政的导向,符合社会进步的要求。
下一个我想说另外一个角度就是,要使和谐社会这一理念落到实处,税收的征纳双方尽可能和谐相处,是不是应该考虑明确提出,在纳税人,包括企业,包括自然人依法诚信纳税的同时,我们积极地通过各种创新,制度安排的创新,管理的创新,技术手段的创新,实现透明用税,因为钱从何处来,从纳税人那儿来,钱到哪里去,透明度怎么样,这件事情很关键。
作为纳税人很多时候知情方面是很有欠缺的,我想知道交了的税政权体系是怎么样用的,信息严重不足。现在很多人民代表在说,我看到财政部长、财政厅长、财政局长那几页预算工作报告,看不清楚这些钱怎么用的,有的人民代表说我根本看不懂,直率一点,绝大多数的人民代表可能真的看不懂,他提不出问题来,全国人代会每一年开会期间,财政部要组织司局长以上的干部到各个分会场担任做解说员,如果人民代表提出预算工作报告的任何疑问,你必须做出回应,能够当场回答的要当场回答,不能当场回答的记下来回来迅速和有关部门沟通,把比较正式的意见带回去尽快告诉人民代表。但是有一个工作要领,你没有主动发言的权利,不问不能说。
我曾经当过几年解说员,去过好几个省、自治区的分会场,我个人经历就是我没有得到一次发言的机会,就是没有人民代表对预算工作报告提出问题,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进步实际上有这样一种要求,公民意识在增长,人民代表这方面的要求也在增长。
得改革开放风气之先的广东省和广州市两级人民代表前几年明确提出一个要求,我们要了解,包括税收在内的公众的钱用得怎么样,我们不满足看财政厅局长这几页预算工作报告,我们要求看你的预算大本,当时提出这个问题以后,到底怎么汇映,打电话想征求我的意见。我当时给他们的建议是说,我个人感觉广东、广州这两级预算大本里面的信息不包括国防核心机密,似乎没有理由在人民代表提出要求情况下不给他披露信息。我主体的建议是说,我觉得应该提供,但是在现行保密工作制度规范之下,因为预算大本上印着秘密字样,所以你必须跟人民代表说清楚,现在大家看到的预算大本属于保密环节里秘密级的文件,人民代表看了就得了,在人代会内部讨论,但是不要跨越保密制度之外,向外传播这里的信息。这里是什么样的实质呢,等于把财政部门感到尴尬的局面往外推,推到人民代表那儿。
我们可以问人民代表怎么产生的,从逻辑到程序看,都是选民选出来的,分区选举出来的,选民是不是有权利要求人民代表把你了解的财政信息给我们讲一讲,把你了解的情况转给我们,我觉得从逻辑上是存在正当性的,只不过现在一般的选民想不到这一条。所以我的建议说,这个事情人民代表自己选择,有选民较真,要求批判预算大本由他自己掌握,财政厅财政局至少在这个环节上没有理由不提供。
后来这就成为广东省市两级潜规则,虽然现在还没有预算管理方面的正式文件肯定,但是这几年每年都是大本给人民代表,人民代表拿到以后连页看连夜琢磨,第二天上午把财政厅领导叫过去,问一些事情,实际上听了听证会和质询会,透明度在提高,从制度建设来说,透明度提高,反过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中间诚信纳税实质性的发展。
大多数纳税人并没有很强的逆反心理,税收在每一个局部看到利益的分割,把自己本来形式是我的利益,割下来一块进用到国库,虽然形式上取之于民,有知识分子和有公民意见代表会问我这个钱能不能用好?依法征好税,依法用好税,作为逻辑延伸,纳税人有知情权知道过程、知道自己的税款用得比较好,比较得当,有利于减少纳税成本。如果透明度提高了,实际上公共财政所要求的其他很多东西自然而然跟进,提高决策水平,如果信息部透明,少数人知情,少数人的智慧再怎么高明是有限的,透明度提高后,更多公众进来了,公众的偏好、公众的意愿在这里面相互融合,促进科学决策水平的提高,有时候到底科学不科学界限很模糊,可能有不同的用途,公众大多数人的偏好是哪边,一般人说不清楚。走规范性选择程序,这个钱用了以后,使比较多感觉符合自己的偏好,社会上和谐程度更高,跟社会相关的痛苦指数更低,幸福指数更高,就是这么一回事。在一个辖区有一笔钱到底拿去扩建自己的学校还是建一个剧场,在不同的场合有完全不同的答案,可能都对,过了几十年以后,当时大多数意见不一定在理,没有对错之分。是不是相对而言尽可能民主化,在法制框架尽可能民主化,这个事情做得基本得当,中国很多社会上的事情往那方面走,透明度无论对满足公众偏好还是对约束官方政权体系各个环节上的行为、对提高决策水平都非常有意义。
如果在透明税率继续推进、通过我们努力的话,为纳税人服务得到更好贯彻,纳税人的短期利益和中长期利益在这个过程中磨合得更好,形成真正促进中国社会在现代化到和谐取向上的进展。广东听证会我听到一个事情,人民代表看了大本,问财政厅厅长,他碰到人家提出来的问题,从预算材料看到这一年省一级的预算给省直机关幼儿园安排一大笔经费,可能好几百万元,上千万元。他们提出社会服务应更多推向社会化,不应该政府直接办,在这个年度安排这笔钱是什么道理?这位副厅长说,像这种托儿所、幼儿园设施社会化是中国改革的方向,我们完全认同;但是在这个年度里面,改革过程是渐进的,不能一下子把幼儿园、托儿所推到社会,有一个运转的问题,运转得具体考虑硬件、软件是不是需要改进,改进需要多少经费,在有关方面研究和了解之后,认为这个年度有必要给省直机关幼儿园托儿所经费以改进相关的设施,幼儿园里的孩子虽然是干部的孩子,也是祖国的后代,在这个阶段上综合考虑各个方面的因素之后,这笔经费是这样安排。人民代表听了之后没有什么颠覆性的意见,回答似乎合情合理,但是从逻辑上说,认真的人民代表下一年度会重新再看,原来承诺幼儿园、托儿所推向社会的改革,下一年度怎么样,有没有进展?我们承认渐进,人民代表会较真,进展的话,下一年度交代一下,看起来是理财,跟着很多公众事务、社会事务怎样合理发展的问题。这都是小事,大的事情可想而知,道理是一样的。
有了这样公开、透明预算的决策过程,事前充分听取民意,尽可能做合理统筹协调,以后把钱用好,税收上来以后把这笔资金用好,这就是我们过去所有理念的具体化,从为人民服务到三个代表,到构建和谐社会,一脉相通,在实际工作当中推进这个事情。
简而言之,我觉得看起来有一些很简单的概念,比如说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如果能够把它很实实在在抓住的话,它会引出一系列有长远意义的创新和进步。有了透明度,就可能实现资金收支的完整性,就可能进一步推进公众意愿在这里面品头论足的民主化进程,就可能进一步推进公共资源配置的科学决策。
这是我就税与纳税人主题的发言,请大家批评指正。
仲大军(北京大军经济观察研究中心 主任、研究员):
现在的大本是保密材料,发达国家是怎么做的?财政保密保密到什么程度?美国的军费都是透明的,我们的军费就是保密的。
贾康:
我们现在国防费用跟美国没法比的,不光不对公众披露,是什么结构,只有很高层的才可以知道,一大块划到军委。我们不能简单和美国对比,美国的预算管理作为人类文明探索过程中成果,对我们有很多的启发。我在88年到89年在美国做过一年的访问学者,很仔细研究过美国各级预算。联邦预算材料分几个,有简本,有政策解释本,有大本,都有政府书店很低价格可以买到:几个美元是简本,一二十美元是大本,州地方预算没有国防问题就更放得开。我给州财政管理部门写信,作为学者研究财政材料。他们非常客气把材料寄给我,还写了一封信对我研究有进展的信,不管是虚伪的还是半虚伪还是有虚伪成分,既然政府运转用的钱是纳税人的钱,纳税人的正当要求我们得满足,作为海外访问学者,不是严格美国纳税人或者涉及到税收的问题,这是对公众服务的举手之劳的事情,透明度比较高。联邦级预算基本内容每一次编制要提前18个月,做大量的预测,预测相关的资料在各个方面可以得到。我们现在提出建议,预算编制借鉴美国的经验,滚动编制,人家一编编五年,我们编一年,每一年决算出来之后,校正剩下四年的预测和安排,再发展出一年的预测再补充协调一遍,还是按五年又滚出一个新的预算。
第一步在政府系统里面编制和执行应当适当相对独立起来,现在的说法叫编制执行监督相对独立。现在财政部负责牵头编制,执行也在财政部。我的师兄到美国考察写了一份报告递到高层,能不能借鉴美国的做法,把财政部预算编制功能提出来,别放在财政部里边。
竹立家(国家行政学院教授):
财政委员会有两个委员会,预算委员会拨款委员会,都是专家,不像我们是人民代表,这个过程就是非常长的,项目得说清楚,参议院最后批准,批完之后再到拨款委员会。
主讲人:何伟(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
主  题:如何处理税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
这个题目税收的问题对我来说是一个新的问题,那时候叫费,没叫税,改革以后才叫费改税,对我来说是一个新课题,今天开这个会想了一下,这个会对我有促进作用。税在社会当中,在经济当中赋予什么样的使命?马克思讲过赋税是政府经济运行的基础,政府经济基础是什么呢?是税,税在政府当中起的作用是主要的。赋税是社会再分配当中一个手段,赋税是进行经济导向有利杠杆,赋税是衡量一个国家政府和人民关系的重要标志,公平合理赋税能促进社会和谐和安宁。第一个问题,赋税在社会中的作用和使命。
第二个问题,赋税有些问题应当如何处理?一直困扰着我的一个问题,赋税在GDP当中到底占多大的比重?有的专家统计,我国的税费总额已经占到GDP的比重达到25.1%,如果再加上政府预算外收入、体制外的收入,保守估计也有30%左右,远远超出了一般发展国家20%的水平,赋税在GDP当中占的比重到底应当多大合适。赋税增长是不是过快了?1999年为一万个亿,2003年突破了两万亿,2005年突破了三万亿,今年1—4月份已经突破了1.5万亿,按这个推算下来,今年的税费应当是4.5万亿,是不是增长太快和太重?我国过去有这样的说法,外国也有赋税水平对经济发展的影响,由于赋税,人民实际收入大大低于GDP的增长,中国农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同增长6.2%,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实际增长9.6%,这个增长低于当年GDP增长,一是3.7%和0.3%,农民收入比GDP增长3.7%,城市居民低了0.3%,政府从住房、养老、医疗和教育大量财政投入退出,减少政府对社会公共服务,由于国家拿得多,做得少,给人民和企业留得少,收入增长缓慢,压制居民消费欲望,这可能是一个主要的原因。
第三个问题,照章纳税是公民应尽的义务,政府对偷税漏税严惩不贷,这是政府官员应尽的责任。纳税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对应,尽的义务多,得到的服务少,纳税人心理就不平衡,这样侵犯纳税人的权利,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秩序,影响纳税人的纳税需求。纳税人与公务员的关系,是否是主人与仆人的关系,政府官员有权力制裁偷税漏税者,纳税人是否有权利监督和罢免政府官员呢。
第四个问题,政府公务员应该为纳税人服务。
第五,在宣传享受政府补贴和救济时,一般都是感谢党和政府是不是在后面加上感谢纳税人呢?大学的助学金钱哪来的,是不是纳税人的?是政府管的,政府作为救济。税率征管办法的确定所依据的程序应当如何定义,税率征管办法的确定应该民主程序,公开化、透明化,不能政府一家说得算,民主化、公开化既是一种舆论动员,也是一种宣传,是社会成员心知肚明。2、中央制定税制原则,各个地区应该在大的原则下执行,但是地方税应当有一定的自主权。结果有些地方自己确定征税,像广州确定学校乱收费要征税,现在规定二手房要征税,把税的负担转嫁给了消费者,这种办法行不行?3、制定税控税率应当合情合理,纳税人才能心悦诚服,自觉自愿纳税。现在有些税并不太合理,另外税收方面是不是有些方面应当从简、减轻税负,有些税是不是应当减免?比如说对个体户纳税,个体户的纳税是不是应当减免?减免了个体户的纳税,表明对他的鼓励,鼓励他自谋生路,因为有许多是下岗职工。再一个,个体户的减免税实际上是培养进入市场的培训学费,个体户免税使一些经营人才脱颖而出,个体户减税也减少了征管的成本,中央在税制改革对个体户进行减税。对纳税应当宣传,也就是纳税文化的问题,纳税应该从儿童讲起,纳税光荣,偷税漏税可耻。日本的材料就讲,从幼儿园到小学,这个玩具都是纳税人提供的。法国总理到中学,首先讲的就是纳税,日本人大学毕业后工作第一个月工资首先交税,所以怎么宣传?说是义务教育,实际上都是家长自己拿的钱。关于中国纳税文化的形成、宣传,我认为这有一个新的课题,应当作为教科书、舆论、政府提到议事日程上来。
彭龙运(亚洲开发银行):
主题:财政的透明性与合理性
非常高兴参加这个会议,刚才听了几位讲话确实很受启发。特别感兴趣提到纳税人和为谁服务的问题,感觉非常有意思。前两天听余秋雨讲到,一个国家和一个国家相比,一个国家特有理想,过几年超美国超英国;另外一个国家很简单,天天纳税,天天做事,特别具体的事,让你选这两个国家的定居权,选那个?80%选择第二个,选做小事的国家,不选做大事的国家,跟我们是一样的道理。从财政税收角度来讲,我们也面临同样的问题。纳税影响比较多,税收怎么用的问题讲一个看法,提一个问题。
从用的角度讲,一是提高透明度的问题,再一个问题是公共财政公共服务怎样提高公信度。我们口口声声做公共财政,为人民服务,为老百姓服务,但是我们自己说的这些东西有多少人相信?连做公共支出的人,自己说的话自己能不能信也是一个问题。我们这样的支出并没有做到为每一个纳税人和老百姓服务,这里面有几个障碍,第一主观意愿的障碍,主观意愿没有完全达到。另外有一些技术的障碍,把这个事做好做公正有很多技术上的问题,这也是在座各位要探讨的问题。牵扯到很多人的实施,实施过程中每一个参与者有一个努力的程度。现在回到一个话题来讲,我们怎样做到公共服务的公信度,让大家相信政府确确实实在做公共服务?提高透明度这是很关键的措施,有没有可比性,这里有一个国际可比性,IFM做了两个标准,一般性的数据标准、特殊数据标准。中国已经加入了,财政部做了一些承诺,每一类的数据,哪一些数据在多长时间在什么情况下公布,这是有标准可依的。一般数据标准实际上为一般的不发达国家提供的,特殊数据标准相对时间性和数据的自我解释性和数据的深度连贯性都有更高的要求,为欧美、OECD国家所用,希望大家采用一般数据标准,进一步采用标准数据标准。
具体说到财政来说,人代会提了很多的材料,真正把大本提供给大家,看都不让看,财政由具体事堆起来,大本里面仍然是堆积起来的东西,真正要看的话,看大本后面的帐才能看出问题,没有人有那么多时间、没有人有那么多机会看那个帐,怎么办呢?财政应该有一个办法归纳出来,我们现在正在做的就是分类的东西,我们一直等了三四年,分类的标准一直没有出来,分类标准没有出来之前我们期望财政部把现有数据改善一下,提供的范围更宽一些,更能解释一些,把数据时间性更往前移,如果大家感兴趣可以到财政部网上看,现在是01年、02年的数据。把事做小,别做太大了。
我想提一个问题,现在所谓政策都是全国统一的政策,面临一个挑战,全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并不一样,我想举一个例子,这里面有很多研究没有形成很好的回答。比如工资的问题,全国国内的工资水平市场化的部分不讲,讲公共部分,是全国统一的,分几类地区,但是作为地区来讲,多少钱请一个公务员,由当地经济水平决定。这是一个前提,如果这个前提存在的话,作为市场来讲是竞争性的,谁有能力符合标准就进去,不符合标准就不进去。现在一个很滑稽的概念,工资标准是全国统一的,以一般性处长为例两千多块钱工资,在北京和上海、广东这个地区根本不够花,这就引起很多非工资性的收入加进去;在西部地区,不发达地区两千块钱太高,提出市场的问题,中国这么大,要不要采取差别性的地区财政政策、要不要全部的政策全国统一、全国统一面临这样的政策怎么解决?现在实际上是考虑不了的,这次改革把补贴变成工资化,并没有解决地区的问题。与此有关类似的制度水平有很多的政策,像出差的补贴标准,下乡的补助标准等等,还有很多政府资助标准语这个类似,这里面形成非常滑稽的概念,北京的工资比中央高,国务院开会讨论如果按照北京走,把非法变成合法的。随着中央走,取消北京又取消不了。
另外一个问题,扶贫的问题。扶贫的问题当做是一种施舍,不是施舍,而是一种公共服务,过去是粗放型的做法,现在能不能做一些细的,作为一般性的公共服务当中更多考虑效率问题。
主讲人:贾西津(清华大学NGO研究所副所长)
主  题:纳税人与税
对于公共财政和公共税收体制我的了解或者研究非常有限,对公共秩序和“公民究”竟是什么,是我一直关注的角度,我从纳税人的视角谈一下我的看法。
正像刚才贾所长提到,什么是纳税人呢,交了税的,特别是说,通过个人所得税的形式,交税的人是纳税人,这肯定是一种误解,这就涉及到到底什么是税,从历史上回顾来看,类似国家强制性的,向国民征收实物或者资金的形式存在的历史非常悠久,我看到有人考证中国税负的形式,在四千年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在夏商有很类似的形式,国家强制性征收存在很久。中国夏朝时代就有贡,实际上根据不同的地域由臣民向国家提供一种服务或者是实物,在商时代有侧法和主法有实物类似的形式向国家提供服务。和现在的税收有不一样的含义,但凡强制性征收的行为一定和两个有关系,一是和国家的生成有关,一般会认为如果在没有国家之前谈不上税的形式,因为出现国家作为公共功能独立出来才提得上国民共同提供一种强制性征收资金。
奴隶对奴隶主谈不上税,因为他的一切属于奴隶主。正是因为有一定的私有空间或者是私有体制、特别是土地私有制度才会出现一个公共性的问题,除了自身所有,我们需要公民共同提供什么样的资金才出现税的形式,税和国家的形式和私有体制的形式都会紧密相关,这样就会涉及到近代国家存在的基础是什么,近现代国家的公共性、公共政府这是现代国家存在唯一合法性的理由。源于契约理论,我们认为霍布斯国家的合法性不是天然赋予的,它仅仅是因为公民让步出来一些权限,我们才存在国家。所以在契约型的社会里头,公共空间除了每一个公民让度出来的权利总和之外,它没有独立于公民个体权利的其它任何特权或者其它任何的属性,换言之,契约性的公共空间就是平等公民权的让度的集合。
第二,公共性税是现代税制唯一合法性的依据,和王权体制下不同,王权制度之下,因为土地、财产都是天然属于王室,王室向臣民强制征收资金是具有天然的合法性,因为是属于他的,但是在现代社会,在个人权利之外的特权实际上是不存在的,也就是说我们为什么要纳税,唯一的理由就是因为我们有一些公共的事务要做,公共性是税的唯一合法依据。公共性就涉及到税是为什么,仅仅因为公共财政的目的,而这个公共财政就是要有公共性事务需要完成。同时,对于政府而言,政府是一个代理者,责任就是代行使公共事务和公共职责,除此之外政府没有其他任何自己本属的权力和职能,基于这样的前提,我们通常所认为纳税人意识就是交税,我想提出不同的观念,纳税人意识起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缴税,既然是纳税人,缴税的前提是一个依法的缴税,并不是说交了钱就是对的,不是所有让你交的钱就是该交的,依法缴税这是通常所提的,也包括其它的方面,也可能词的概括并不合适,提出这个含义。
第二,纳税人意识应该包括用税意识。公共财政、公共税收所存在唯一的合法性是因为我们有公共事务要做,所以说,要缴税,一定是因为我们有公共事务要用,正像在西方制定税的时候,其实是量出为入,我们看有什么事情,反过来我征收什么税,讨论税率是不是合适,对于公民而言应该关注税到哪里去了,我缴的税是不是应该缴,有一个用税意识的关注。
第三,治税意识。是我们共同的事情。一个公民意识里面应该包括对税收制定过程特别是程序正义的关注,这个税收是不是政府说要征就是我要交的,还是说有一个人民代表大会的程序,公共预算和公共税收决策要纳入到人民代表大会体制里面来,这是一个前提,用税意识和治税意识是缴税意识的前提,没有这两个前提谈不上缴税,很难让人民依法缴税,因为税本身合法性不充分。
第四,管税意识。政府仅仅是作为代理人管理税收,税收使用怎么样,怎样是,这也是纳税人意识中包含的一部分,税收是不是政府唯一的财政来源?如果政府在此之外还有其它的财政来源,实际上之也是纳税人应该关注的,我交了税是为了公共事务,除此之外,还有一些其它来源是我不知道的,对于税外来源关注也是纳税人意识的一部分。
总体来看,根本而言,就是公民意识,而这种公民意识本质是基于公共精神,作为纳税人税的合法性,公共财政的合法性是基于我们要有公共的事务,所谓公共和国家利益有一个根本不同,是公民和人民的不同。公共的基础是公民个体本位的,它是公民个体权利的集合,国家利益可能是一个整体本位,可能是政府的决策,具有公民责任,公共精神和公民责任的公共意识才是纳税人意识,而纳税人也可以解释为就是公共财政的管理者,这才是纳税人,而不是仅仅说缴税就缴钱的人,就是全面公共财政的管理主体,也可以认为就是公民在公共资源角度的定义和说法。
主讲人:章立凡(中华慈善总汇理事、近代史学者)
主  题:税负的立法和公民教育  
各位下午好!刚才听了李教授和贾所长的主题发言很受启发,我知道开这个会的主题已经有大概两个星期了,一直没有想好说什么,所以让我报发言题目时,实际上和我现在讲的稍微有一点不同,但是基本上还是在讲主题就是税负的立法和公民教育。
我过去曾经见到农村出现过这样的门联:“防火防盗防干部,抗捐抗税抗征粮”,这种说法不一定是可取,但是这样的情绪发人深省,一个国家的人民对于政府赋税有一个什么样的情绪,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值得研究的。
刚才李教授也提到纳税文化,西方传统上是崇尚权利本位,1215年英国大宪章确认私人财产不可侵犯之后,税收是代议制之母,这样的法制原则,到18世纪北美殖民地要求独立,也是提出来不出代议制不纳税,也是基于权利意识。
权利意识在中国传统上是比较缺失的,中国传统相对来讲是义务本位,平时我可以当市民,纳皇粮,尽义务;如果官府过于苛求,可能导致官逼民反。我们的人民从来没有意识到自己到底有什么权利,近代梁启超谈到中国的旧思想,无公法私法之别,国家对人民有权利无义务,人民对国家有义务而无权利,中国只有一个“闯王来了不纳粮”,王朝周期性的更迭相当程度反映了权利与义务平衡机制的缺失,现在这种情况正在发生,中国自从告别毛泽东时代以后,思想解放带来改革开放,唤醒中国人沉睡了上千年的权利意识,这也是一头沉睡的狮子被唤醒了,由于什么呢?实际上由于经济的发展。
近年我们看到因为维权而发生的群体事件日益增多,但又与八十年代以前的情况有所不同:维权者往往不是诉求政治权利,而是为经济权利而抗争。我的观察,维权表达了发展中国家公众对于财产权利的关注,上层建筑如何适应经济基础的变化,如果通过法制建设使权利和义务趋于一致,从经济民主走向政治民主,这恐怕作为执政党来讲也是一个无法回避的课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从史料上看,中国只有一个政党明确提出过经济民主,这个政党是民主建国会。到二十一世纪以后,随着经济发展,中国人对权利的理解也从抽象走向具体,日益频繁的经济活动教会公众一些常识,纳税人和政府的关系、股东与管理层的关系也很相似,现在中国的学界开始关注程序正义,公司有章程,国家有宪法,这都是社会契约的关系。现在宪法既然已经承认财产权利,国家赋税的合法性也需要通过立法程序确认。
1984年时六届人大常委会第10次会议曾经授权国务院制定试行一系列的税收条例,目前我国所有的税收条例据我看到的材料,80%以上都是由国务院条例暂行规定等形式颁布的,由全国人大制定表决通过的税收立法只有三部,授权条例是被长期滥用的,公共权利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衡。美国《福布斯》周刊全国52个国家和地区中,中国大陆是全球税负第二重的国家,仅次于法国,同时也是亚洲税负最重的地区。
我们再回过头来看,纳税人所供养的政府,因为庞大的官员干部编制,每年据说高达九千亿元公款消费,财政部不承认,去年12月我写过一篇文章,统计职务消费是多少,我不是搞经济的,我只能从公开数据中估算,我估算九千万到一万亿,后来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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